中越边境和谐的使者
——全国人民调解先进个人阮振权调解纠纷记
在广西百色市那坡县百省乡的中越边境线上,边民常常看到一个中等身材的中年人出现在他们身边,尤其是边民哪里有纠纷、有矛盾、有疑惑问题时,他矫健的身影就会出现在哪里。他就是刚刚获得“全国人民调解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那坡县司法局百省司法所负责人兼百省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阮振权。他既是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又是一名人民调解员。十八年如一日,长期工作、生活在条件极其艰苦的中越边境上,他主持和参与调解边民矛盾纠纷263多件,没有一件因调解不合理或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性行为,为中越边境边民的和睦相处做出突出贡献,使中越两国边民“同志加兄弟”的关系更亲更蜜更和谐。
政治上合格的矛盾纠纷调解员
阮振权同志长期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他把自己大半生的青春和热血奉献给了司法行政事业。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他深知要处理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每一个问题、调解好每一起纠纷,必须具有过的硬政治思想素养和公正廉明的执法素质。为此,他自觉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自己负责的每一项工作、调解处理好边民的每一件矛盾纠纷。
巧解边民涉外婚姻家庭纠纷
那坡县百省乡与越南的高平省保乐县、保林县,河江省的苗旺县接壤,居住壮、汉、苗、瑶、彝等五个民族,边境线长达78.5公里,是那坡县边境线最长的乡镇,管辖65块中越陆地界碑,有12条便道通往越南,截止2017年12月,百省乡就有270名边民与越南边民通婚。由于两国边民的思想、习俗、生活方式等都不尽相同。因此,我国边民与越南边民组成的家庭发生矛盾纠纷也不少。调解这部分纠纷所运用和依据的法律不同。可见调解的难度多大、风险多高,因为稍有不慎,看似小事的家庭矛盾纠纷极有可能演变成中越两国“大纠纷、大矛盾”的国际问题。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压在阮振权肩上的担子是有多重。2015年3月16日,百省乡那布村水弄二社陶某明向乡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解除与越南河江省苗旺县山伟社高粱坡屯朱某灵的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生育的孩子归陶某明抚养,由朱某灵支付抚养费。阮振权受理了这起涉外“婚姻家庭”纠纷,在对女方进行调查了解时,得知朱某灵听不懂汉话,只会越语和苗话。长期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阮振权,少数民族的语言难不倒他。阮振权通过苗话与朱某灵进行沟通。掌握了解了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后,组织男、女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女方提出“与男方共同生产生活了那么年,开始双方同居生活还算可以,我尽到了妻子的义务,家里的事务、农活等全部由我承担,我没有怨言。但自从丈夫陶某明因犯罪劳改4年释放回家后,判若两人不像从前那样勤劳担当了,经常到亲戚朋友家去喝酒,喝醉就睡大觉,不帮忙料理家里的生产生活,还摆出一个大男子主义架势。正是因为这样的生活,我一个弱女子实在无法承受了。所以,我就离家出走,到那坡县城打工。现在我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不和陶某明做一家人了。”阮振权察觉这桩婚事和好的可能性不大,便依照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调解。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合理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不作硬性要求。共同生活期间饲养的一头公黄牛按照市场出售后,所得收入双方各分半。这起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上荣村上荣屯阮某因家庭贫穷,而立之年还是个光棍儿,越南潘某到该屯打工,虽经人作媒撮合两人在一起,但他们没有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就同居,并生育一个男孩。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去年刚过完春节,潘某就跟他人外出打工。在打工中,认识了本乡下华村弄怀屯刘某。在外遇乡音,潘某和刘某相处得很好,刘某把潘某当家人对待,有什么好东西都让给潘某吃,久而久之潘某对刘某产生爱慕之情。潘某瞒着阮某与刘某同居,不久便怀了刘某的孩子。2015年元月28日,正当人们欢度新春佳节时,阮某和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同时双方向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终止双方的同居关系,所生孩子由阮某抚养,潘某同意支付一定抚养费给孩子。阮某提出先一次性支付10000元人民币,如潘某不如数付给,就要潘某的命。潘某只同意先给2000元,而且还说钱要向朋友筹借。阮振权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和计划生育政策教育工作,阮某与潘某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两人所生的一个孩子由阮某抚养,潘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元。又一起涉外“婚姻家庭”纠纷被阮振权平息了。
阮振权据理依法的调解,既维护了两国边民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因此纠纷产生不良的影响,树立和维护了我国人民调解组织良好的国际形象。
依法调解越南民工溺水死亡案
处理死亡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是调解工作中最棘手的纠纷案,而涉及外籍民工的死亡赔偿纠纷更是难上加难。下面我们看看阮振权是如何调解此类纠纷的。
2016年5月下旬,那坡县境内普降大雨,山洪暴发,为安全起见,百省乡那恩电站的包工头也宣布全部停工,工人进入工棚休息待工。6月2日下午,大雨过后,那恩电站上游漂来许多死鱼,在电站务工的几位民工,不约而同到坝首捞鱼,在捞鱼的过程中,越南保乐县一个叫黄某某的民工不幸被急流冲走,溺水身亡。
事件发生后,黄某某的亲友情绪十分激动,打电话叫来家族兄弟及在百省乡的亲戚朋友,要包工头赔偿十万元。扬言不赔偿就冲击电站。电站方对黄某某亲戚的要求置之不理,认为黄某某私自下水捞鱼,被水冲走溺死,是意外事件,与电站无关,因此拒绝赔偿。
黄某某亲戚的赔偿要求遭到拒绝后,使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局势非常危急,如不及时调解将产生不良后果。在危急时刻,当地信息员向那孟村调委会报告,调委会主任接到报告后,感到事态严重,于是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乡党委、政府对该事情非常重视,指令司法干警和调解员火速赶往出事地点,控制事态,调查取证,依法调解。到现场后,阮振权立刻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安抚,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稳住死者家属的激动情绪。
待事态稍微平静后,阮振权立刻召集电站包工头和死者家属进行协调。同时,为了公平、公正起见,赢得死者家属的信任,要求死者家属派出一个知晓中越两国语言文字的人参加调解。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在调解前,阮振权对双方的身份和事情经过进行了核实、了解。经了解,死者系越南保乐县人,从他留下的遗物,以及从与他一同来务工的几个民工中了解得知,死者没有合法入境的护照确,是一个非法入境到我县打工的民工,其是在停工期间私自捞鱼被水冲走溺死。电站方面是一个本地企业,没有证据表明电站方有合法的雇用外国人务工的资格,在用工方面也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出事地点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牌。
在掌握和了解了纠纷的成因后,阮振权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会上,死者家属提出:死者系越南人,为电站打工,在打工期间死亡,应当认为是工伤。同时死者是越南人应当运用越南的法律进行处理。电站的老板认为:死者是越南人不假,到我电站打工不假。但死者在停工期间私自下河捞鱼溺水意外死亡,与电站方无关。从人道上讲,我们可以给死者家属一定的埋葬费,但是赔偿十万元,无法接受。同时电站的老板也提出,出事地点在中国,其又是在中国务工,电站是中国的地方企业,适用中国法律来调整,不能用外国的法律。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由于阮振权在调解前进行细致的调查,心中有了充分的准备,他义正言辞地说:首先,从刚才的调查情况来看,死者没有依法办理入境手续,非法进入中国务工,应当予以阻止。电站方没有办理雇用外国人的审批手续,也属于违规违法行为。其次根据《国际私法》和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本案死者虽是越南人,但是在中国务工,事实发生地也在中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处理。第三,死者来电站务工,虽然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但是双方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是存在的,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有合同关系存在。本案死者在停工期间出事,认定为是工伤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第四,本案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死者本身与电站方除存在合同关系外,还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电站方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告知义务,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致使事故发生,应当为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明知发大水有危险存在,仍抱着侥幸的心理,致使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听了阮振权依法依理的调解分析,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阮振权的调解。于是阮振权趁机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在该事故中各承担50%的责任;在死者家属提出十万元赔偿的数额基础上,电站方应支付五万元给死者家属。另外从保护弱势群体和人道主义方面考虑,电站方付1.8万给死者家属作为精神上的安慰。除此之外,死者家属不得再向电站方面提出任何要求.
经过双方反复考虑,最后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外死亡赔偿纠纷,在阮振权依法、依理、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下,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
做实“涉外”特殊人群的精准帮扶
2017年7月中旬,广西钦州监狱发函至那坡县司法局,要求协助调查一监区在押服刑人员陶某的家庭情况,便于做好该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工作。阮振权接到县局的指令后,经过调查了解,证实:陶某是那坡县百省乡安置场原居民,苗族人,现年32岁,因拐卖越南籍妇女获刑后,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生活来源无着落而被当地政府列为贫困户。而陶某入狱前与越南籍妇女罗氏共同育有两名孩子,儿子3岁半、女儿2岁。由于罗氏无中国国籍,陶某又在押服刑,导致陶某的两名孩子至今未能上中国户口,无法享受当地政府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极度困难,严重影响到日后正常入学。钦州监狱、那坡县司法局决定进行血样亲子鉴定帮助陶某子女办理身份入户。
就在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帮扶行动工作在按部就班推进中,阮振权发现:作为此次血样亲子鉴定的关键人物——越南籍妇女罗氏带着子女离开那坡县,具体去处不明,无法找到其本人。针对这一突发情况,阮振权与县司法局局长莫新伟等同事和陶某其他亲属一道,深入到与那坡县毗邻的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开展拉网式寻人。但由于富宁县聚集着多个少数民族,各个乡的人口构成复杂,加上语言不通,导致连日的寻人均无功而返!但他们并没有轻言放弃,经过多天的寻找,在云南省富宁县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大力帮助下,阮振权等终于在富宁县田蓬镇的一个苗族人聚居点寻找到罗氏及其子女。阮振权用苗语向罗氏详细解释后,罗氏同意带领子女随工作人员返回百省乡接受血样亲子鉴定。
经过近两个月的分析、比对、鉴定,近日DNA鉴定结果证明陶某某的两个子女其是亲子关系。阮振权在局领导和钦州监狱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终于解决、落实了陶某某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边民补助、农村低保补助及其他家属的生活来源等问题,消除了服刑人员陶某某的思想顾虑,使其在监狱中安心服刑改造。
量不完的连绵大山,涉不尽的灿灿流水。阮振权就这样常常风里来雨里去,不知道走了多少路,付出了多少心血,他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送给他人,以人心换人心,以党心换民心,赢得了边民的爱戴,不愧为边境和谐的使者。
(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 庞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