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扶贫惠农政策摘要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那坡政府网 2018-05-12 13:58:4 点击:7378

一、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救助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

补助标准: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分别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和300%确定。

(二)个人对象救助

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进行救助,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补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分别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和400%确定。

2.对于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份供养金的500%确定,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标准可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

二、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住院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二)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资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已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指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资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金额给予全额补贴;

2. 已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指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三、特困人员供养

对本县行政辖区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公共租赁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于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补助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分散供养:313元/月.人;集中供养:425元/月.人。

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585元/月.人。

3.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363元/月.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726元/月.人。

四、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3321元/年.人)的困难农村居民可以申请。

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

1.1-5月 A档165元/月.人、B档140元元/月.人、C档133元/月.人。

2.6月以后 A档225元/月.人、B档170元元/月.人、C档135元/月.人。

3.7月补发1-5月每人每月30元。

A类是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B类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五、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

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的计算发放生活补助。

六、0-3公里边民生活补助

1.户籍在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

2.家庭在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拥有固定住房;

3.家庭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书》,或者有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签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130元的生活补助。

七、孤儿保障

我县行政辖区内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助标准: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补助。

八、农村空巢老人高龄补贴

80岁(含80岁)以上的享受高龄补贴。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按年龄给予补贴,如80岁80元,81岁81元,以此类推直至享受人亡故。

九、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全县范围内农村住户都为投保人。

补助标准:

因灾全倒保险理赔每户18000元;损坏按每间理赔3000元。

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保费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承保公司。

十、倒损农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政策

全县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房倒损,且得到保险部门理赔(保险理赔达3000元以上)并在当年重建的农户。

补助标准:

2016年每户补助倒房重建资金标准为15000元。2017年标准尚未下达。

十一、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户籍在那坡县;

2.家庭是低保家庭;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1.户籍在那坡县;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三)可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

既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资格条件,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助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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