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内关爱基金补助及扶持政策
(一)补贴对象:扶助因客观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患病遭灾需要救助的困难党员,扶持有条件发展生产但又缺乏发展资金的困难党员,扶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党员子女上学,解决部分基层党组织无活动经费问题,扶助其他需要帮扶的困难党员。
(二)补贴标准:党员关爱基金的使用主要有无偿补助和有偿扶持两种类型,采取一次性、定期、不定期补助等三种方式进行。
1.无偿补助标准
(1)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较大损失(折合1万元以上)的党员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损失严重的(折合2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损失特别严重的(折合5万元以上),补助金额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2)党员本人身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但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特殊情况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补助金额。在后续治疗或休养期间,根据党员本人申请,可以视情况不定期地给予每次1000元以下的补助。
(3)因其他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0元;特别困难的,补助1000元。
(4)对因家庭生活困难造成无法支付子女上学(大学本科及以下)所需费用的党员家庭,其子女每学年开学时,高中及以下学生给予补助(助学金)400元/人;中专及以上学生给予补助(助学金)800元/人。对于考取全日制大学(本、专科)的,首次助学金为2000元。申请者应将全部助学金用于子女上学学习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5)对特困尤其是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党员家庭,每年春节、“七·一”期间分别给予补助,每次补助300元左右。
(6)积极参加农广校等学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的农村党员,一次性给予补助500元。
(7)其他补助问题,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有偿扶持标准
对有条件发展生产但又缺乏发展资金的困难党员,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党员的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的扶持金额。
二、困难党员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
(一)使用范围:提供产业发展资金借款,扶持困难党员进行种植、养殖等项目开发或扩大规模;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支持困难党员发展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帮扶项目。
(二)投放对象:基金投放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我县的下列党员:
1.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党员;
2.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党员,或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党员;
3.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
4.因其他原因造成困难,确实需要帮扶发展产业的党员。
连续担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主任10年以上,或累计担任村(社区)“两委”干部15年以上且正常离任退职的困难党员,以及曾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嘉奖的困难党员,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以下党员不纳入基金帮扶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村(单位)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导致生活困难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和不遵守村规民约,已丧失党员先进性,在群众中影响比较恶劣的;
5.参与赌博、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村庄(单位)稳定的;
6.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成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7.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8.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三)投放程序:提交项目申请→实地考察→乡(镇)党委审核并公示→县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办理借款手续→公告。
(四)借款额度和期限:每次借款额度根据项目需求和项目审核小组审核情况确定,借款期限为3年,到期偿还本金。
(五)基金回收:借款人按照借款协议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