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扶贫惠农政策摘要——县人社局惠农政策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那坡政府网 2018-05-12 14:11:0 点击:7187

一、那坡县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600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5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分担标准:中央补助年人均324元,自治区补助年人均100元,县补助年人均26元。参保农民因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符合报销范围规定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予以补偿。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政策

具有那坡县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同时要求在2011年时,年龄45-60周岁的,要逐年缴费至60周岁;45岁一下的,缴费累计要达到15年以上),每人发放基础养老金90元/月(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政策给予调整。),有个人缴费的另加发放个人账户的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那坡县人民政府共同对按年缴费的参保城乡居民给予补贴。对每年每人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

四、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费政策

政府为符合国家代缴费政策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贫困残疾人(三、四级)、城镇“三无”人员、符合计生政策的计生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缴养老费100元/年;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政策

2015年1月1日起,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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