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局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8-05-11 17:36   点击:14266

机构名称:德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主要领导:

  潘晶课   罗常电   李美霞             

 

  根据《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139号),设立德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不再保留县民族事务局,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不再加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牌子。

 

  一、历史沿革

     德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前身为县民族事务局,由1984年底成立的“德保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转化过来,属德保县人民政府辖下的正科级行政单位,原核定人员编制7名,领导职数3名。

  199611月“德保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更名为“德保县民族事务局”(德发[1996]43号),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德保县民族科技扶贫培训中心,20015月“德保县民族科技扶贫培训中心”更名为“德保县民族扶贫项目管理中心”(2013129日注销,德编[2013]40号)。

  20023月机构改革后,内设机构增加德保县电脑农业办公室,核定编制数为5名,其中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1名,领导职数3名。20029月增加行政编制数1名,核定编制数为6名,实际在岗人数6人。20073月增加行政编制数1名,同时取消事业编制数1名,核定编制数为6人;20086月增加后勤服务人员1人,核定编制数为7名,实际在岗人数为8人。

  20179月,将原县民族事务局的职责、原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设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所需人员编制从原县民族事务局、原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人员编制中划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信息股)、政策法规股(政策研究股)、经济与社会发展股、宗教事务股。

  党组、纪检领导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对民族宗教政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好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负责协调推动县民族宗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研究提出协

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起草有关民族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维护边疆安宁;负责组织指导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的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六)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及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七)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科技、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办全县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指导开展民族节庆活动。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九)负责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工作,协同做好有关少数民族和宗教涉外事宜。负责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草拟宗教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组织培训宗教工作干部,协助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社会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一)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德保贡献力量;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

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有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书刊等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了解掌握境外宗教情况,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外事纪律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设置:

宗教事务股   政策法规股(政策研究股) 办公室(信息股)  经济与社会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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