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0日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四次全会、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乡村一二三产融合、工业、旅游、健康、生态经济等产业发展以及“路、水、电、气、网、园”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改善乡村发展基础条件,有效增加乡村公共服务资源,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坚持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加强项目安排与相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分类分年度分步骤推进项目建设。
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合理制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入标准,集中力量补齐乡村振兴的短板,增强乡村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竞争择优,强化激励。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对前期工作扎实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优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多元投入,保障重点。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整合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引金入县”,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快项目建设。
建管并重,确保质量。严格按照项目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进行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在项目设计、招标、施工等环节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提高审批效率,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行动目标。
围绕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项目,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到2020年力争实现项目累计投资3900亿元以上的目标。
二、重点行动
实施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大专项行动,计划建设27285个项目,总投资3941.46亿元。
(一)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实施乡村一二三产融合、工业、旅游、健康、生态经济等产业发展1016个项目,总投资1768.76亿元。
1.实施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工程。计划实施326个项目,总投资256.78亿元。
(1)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以示范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国家、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认定奖励。计划实施198个项目,总投资10.88亿元。(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农产品加工转型升级。优化农产品加工结构,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加快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工。计划实施98个项目,总投资177.55亿元。(自治区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3)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加强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实施特色农产品产区预冷工程,推进一批农业区冷库建设,加强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计划实施13个项目,总投资37.19亿元。(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4)农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立足当地资源特色,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全面推进休闲农业发展。计划实施17个项目,总投资31.15亿元。(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实施工业产业发展工程。计划实施210个项目,总投资602.61亿元。
(1)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冶金、建材、食品、饮品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向产业价值链中高端转移,实现产业的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计划实施129个项目,总投资445.94亿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糖业发展办、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现代制造业发展。加快汽车、机械、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等现代制造业集群发展。计划实施28个项目,总投资39.18亿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3)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计划实施39个项目,总投资98.83亿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4)新兴先导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开发区等平台载体,实施机器人、增材制造、云计算等新兴先导产业壮大工程。计划实施6个项目,总投资14.50亿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5)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快现代仓储物流、工业设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实现服务业与工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计划实施8个项目,总投资4.16亿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3.实施旅游产业发展工程。计划实施90个项目,总投资202.72亿元。(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1)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产业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配套基础设施、旅游产业设施以及景区环境保护和治理等75个项目,总投资33.64亿元。
(2)旅游产业设施建设。支持旅游配套产业设施建设,完善区域性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景区警务室、卫生医疗服务网点等旅游配套工程。计划实施15个项目,总投资169.08亿元。
4.实施健康产业发展工程。计划实施60个项目,总投资415.02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发展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1)健康产业示范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实施30个健康产业示范县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2亿元。
(2)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特色养老产业,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计划实施4个项目,总投资77.90亿元。
(3)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精品旅游路线。计划实施21个项目,总投资295.62亿元。
(4)健康休闲运动产业发展。推动体育健身休闲运动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休闲运动市场主体。计划实施3个项目,总投资23.90亿元。
(5)智慧健康产业发展。打造示范性医疗器械、康复器械生产企业,发展区域特色强、资源消耗低的医疗器械、康复器械生产企业。计划实施1个项目,总投资1.80亿元。
(6)健康食品、生物医药、中药壮瑶医药产业发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深加工基地和保健食品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壮大。计划实施1个综合项目,总投资3.80亿元。
5.实施生态产业发展工程。计划实施330个项目,总投资291.64亿元。
(1)新兴生态产业发展。重点建设风电场、新能源汽车、天然气利用、生物大分子药物研发等19个项目,总投资97.64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资源型产业生态化改造。重点建设次氧化锌综合回收锌铟银循环经济项目、锑白深加工及综合回收、水泥熟料生产线搬迁升级改造及协同处理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等3个项目,总投资26.92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3)产业园区生态化建设。重点建设高标准农田、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双高”糖料蔗基地等264个项目,总投资59.84亿元。(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4)生态种养发展。大力发展生态种养,构筑新型生态产业体系,推进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计划实施7个项目,总投资24.15亿元。(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5)生态旅游发展。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注重生态治理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建设生态旅游等9个项目,总投资41.60亿元。(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6)大气环境治理。重点实施扬尘治理综合项目,总投资1.05亿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7)土壤修复与改善。重点实施矿区重金属污染整治、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与安全利用、矿山修复、耕地整治和提质改造等24个项目,总投资12.44亿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8)固体废弃物处置。重点建设绿色环保静脉产业园、农林废弃物发电等2个项目,总投资23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9)生态城镇建设。重点建设湿地公园城市活力综合项目,总投资5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二)基础设施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实施乡村“路、水、电、气、网、园”等4483个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600.66亿元。
1.实施交通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221个项目,总投资421.09亿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1)县域对外骨干通道建设。重点建设县域对外骨干通道工程29项,建设公路1285公里,其中一级公路45公里、二级公路1240公里,总投资155.12亿元。
(2)县域内部通道连接建设。计划实施123个项目,总投资129.74亿元。
通乡镇公路建设。重点建设县乡镇公路连通工程39项,建设公路1032公里,其中二级公路823公里、三级公路209公里,总投资88.22亿元。
相邻乡镇之间公路建设。重点建设相邻乡镇之间公路连通工程27项,建设公路558公里,其中二级公路344公里、三级公路214公里,总投资38.94亿元。
乡镇通自然村公路建设。重点建设乡镇通自然村公路连通工程36项,建设公路172.1公里,总投资1.10亿元。
建制村之间联网公路建设。重点建设建制村联网公路工程21项,建设公路187公里,总投资1.48亿元。
(3)县域重要交通节点公路互联互通建设。计划实施69个项目,总投资136.23亿元。
连通旅游景区公路建设。重点建设通往旅游景区公路工程37项,建设公路586公里,其中一级公路27公里、二级公路384公里、三级公路175公里,总投资71.38亿元。
通往工业(产业)园区公路建设。重点建设通往工业(产业)园区公路工程15项,建设公路135公里,其中一级公路42公里、二级公路93公里,总投资16.93亿元。
通往口岸、站场等公路建设。重点建设通往口岸、站场公路工程17项,建设公路237公里,其中一级公路52公里、二级公路163公里、三级公路22公里,总投资47.91亿元。
2.实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799个项目,总投资181.13亿元。(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1)重点防洪工程。计划实施527个项目,总投资120.81亿元。
县域主要支流治理。重点建设71个堤防护岸建设项目,总投资43.45亿元。
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建设446个河流治理项目,总投资73.82亿元。
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建设除险加固病险水库10座,总投资3.54亿元。
(2)农村饮水安全。重点实施100个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项目,受益人口275万人,总投资30.56亿元。
(3)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实施169个项目,总投资26.39亿元。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建设157处小水窖、小水池、小泵站、小塘坝、小水渠“五小水利”工程,总投资24.23亿元。
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重点实施12个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总投资2.16亿元。
(4)城镇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重点建设或加固3座城镇应急水源水库,总投资3.37亿元。
3.实施城镇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518个项目,总投资294.02亿元。
(1)县城交通基础设施承载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106个县域城区骨干道路路网项目,总投资126.82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城镇给排水及管网设施承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125个项目,总投资64.53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城镇给水设施建设改造。重点建设68个城镇给水设施项目,总投资32.68亿元。
排水防涝与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重点建设38个排水防涝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总投资17.28亿元。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重点工程。重点建设19个城市地下管线项目,总投资14.56亿元。
(3)县域城镇环境承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287个项目,总投资102.68亿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域污水处理。重点建设95个镇级污水处理项目,总投资38.80亿元。
县城垃圾处理。重点建设71个城镇环卫垃圾设施项目,总投资11.96亿元。
村镇道路、供水设施、排水污水处理。重点建设121个村镇道路、供水设施、排水污水及镇级污水设施、垃圾及环卫、立面改造、公共建筑、绿化工程、照明工程配套项目等,总投资51.92亿元。
4.实施能源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226个项目,总投资150.35亿元。
(1)220千伏变电站建设。重点建设上林、融水、阳朔、资源、蒙山、西林、罗城、东兰、环江、都安、忻城等11座变电站,总投资22.33亿元。(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110千伏变电站建设。重点推进57个县(市、区)110千伏新建及改造项目96个,总投资38.97亿元。(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3)“小康电”示范县电网改造升级。重点实施凭祥市、东兴市、鹿寨县、南宁市武鸣区、蒙山县等5个“小康电”示范县电网改造升级项目。新建及改造35千伏变电站7座,110千伏线路约71公里,35千伏线路约84公里;新建及改造10千伏线路约272 公里。总投资3.93亿元。(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4)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重点实施34个贫困县35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84个,总投资55.94亿元。(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5)天然气专供管道、支线管道、天然气供气站等建设。重点建设北流、宜州、永福、田东、田阳、桂平、横县、鹿寨等县级支线管道以及天峨、巴马等供气站项目;推进合山、宾阳、平南、田林、宾阳—上林、横县—灵山、阳朔—荔浦等县级支线管道项目前期工作,适时启动工程建设。总投资29.17亿元。(广西投资集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5.实施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2278个项目,总投资199.86亿元。
(1)信息网络升级改造。计划实施1879个项目,总投资190.60亿元。
农村广电信息网络升级改造。重点对广电信息网络未完全实现双向化改造的41.5万用户的接入网进行光纤升级改造及前端设备扩容,总投资4.44亿元。(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美丽广西“智慧广电”村村通建设。重点对广电信息网络未联网的6943个行政村通过光纤到户(FTTH)等方式实现数字电视和双向宽带覆盖,新建光缆51953公里,新增用户45.11万户,总投资21.06亿元。(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光缆线路30万公里,新增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基站2万个,新增5000座铁塔及配套设施,新增固定宽带用户100万户,新增4G用户260万户,总投资160亿元。(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和中国电信广西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分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广西铁塔公司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村行政村通宽带建设。推进电信普通服务试点项目建设,实施1598个行政村通光纤网络建设和光纤网络升级改造,确保全区所有行政村宽带接入能力达12Mbps(兆比特每秒)以上,鼓励电信企业将光纤网络逐步向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总投资5.1亿元。(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和中国电信广西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分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计划实施399个项目,总投资9.27亿元。
广电易购建设。重点改造升级县域各级营业场所,打造具有广电特色的电商生态,总投资0.7亿元。(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革命老区县等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县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总投资4.22亿元。(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邮政农村电商一体化运营建设。重点建设市、县、乡三级邮政运营中心和覆盖全区“邮乐购”服务站,总投资4.35亿元。(广西邮政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6.实施园区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441个项目,总投资354.21亿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1)园区路网建设。重点实施228个园区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282.99亿元。
(2)园区给排水和污水处理。重点实施118个园区给排水设施改造和污水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56.03亿元。
(3)园区电网建设。重点实施60个园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0.80亿元。
(4)园区燃气建设。重点实施13个园区天然气接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2.63亿元。
(5)园区信息网络建设。重点实施22个园区通信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76亿元。
(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实施乡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21786个,总投资572.04亿元。
1.实施公共教育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10880个项目,总投资390.81亿元。(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1)幼儿园建设。重点新建、改扩建600所幼儿园,总投资48.29亿元。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重点建设10000个义务教育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93.95亿元。
(3)县级普通高中建设。重点新建、改扩建280所县级普通高中,总投资148.58亿元。
2.实施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815个项目,总投资102.49亿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1)乡镇卫生院建设。重点支持559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业务用房和维修改造,总投资20.69亿元。
(2)县级综合医院建设。重点支持55所县级综合医院业务用房建设,总投资30.08亿元。
(3)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建设。重点支持46所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建设,总投资21.41亿元。
(4)县级妇幼保健院建设。重点支持47所县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总投资21.49亿元。
(5)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重点支持58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总投资4.38亿元。
(6)县级精神病医院建设。重点支持11所区域性精神病医院建设,总投资3.66亿元。
(7)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重点支持39所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总投资0.78亿元。
3.实施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9947个项目,总投资64.80亿元。
(1)基层文化场馆建设。重点支持新规划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继续开展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贫困地区每个县(区)各配备一辆流动文化车、流动图书车,为贫困地区行政村文化活动室购置基本文化服务设备。总投资39.93亿元。(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数字农家书屋建设。重点对全区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卫星数字农家书屋接收设备、流媒体播放器一台、数字阅读设备一套,总投资1.21亿元。(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3)广播电视设施建设。重点新建150个乡镇无线发射台站,发放直播卫星户户通设备20万套,在14个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市、区)共2077个村实施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覆盖工程广播器材配置,实施广西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广播器材建设,总投资2.37亿元。(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4)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重点支持13个综合体育馆(场)、37个全民健身中心、17个体育休闲公园、9个民族传统体育基地、20个县级体校以及一批多功能运动场、村(屯)级篮球场、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乡镇灯光篮球场)、健身步道等建设,总投资21.29亿元。(自治区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4.实施公共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77个项目,总投资9.82亿元。
(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建设19个县级和乡镇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总投资5.02亿元。(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福利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新建或改造24个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县级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县级骨灰安放设施等社会福利设施项目,总投资1.84亿元。(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3)残疾人设施建设。重点建设34个专业化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项目,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达标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机构,总投资2.96亿元。(自治区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5.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计划实施17个项目,总投资1.62亿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1)基层社保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重点建设7个县级基层社保就业服务设施,总投资0.42亿元。
(2)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10个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总投资1.20亿元。
6.县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重点新建、改造50个县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总投资2.50亿元。(自治区妇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措
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多元筹措”的原则筹措,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国家各相关部委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对应部委争取,并以最终实际争取到的额度为准。资金出现缺口的,自治区不予补足。
(二)自治区补助资金。包括自治区通过部门预算、各部门专项资金渠道安排的用于工业园区、公路建设、城乡建设等支持县域和乡村发展的补助资金、新增债券等。自治区本级财政三年统筹安排180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新增165亿元、统筹自治区有关部门资金15亿元),支持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除自治区本级财政新增的165亿元外,其他资金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资金盘子及既有资金渠道中筹措,自治区财政不再安排资金。
(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市县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包括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自筹资金,以及以市县人民政府国有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通过各类融资渠道融资的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避免因资金无法落实而出现“半拉子”工程、违规举债或政府项目讨薪等风险。资金出现缺口的,自治区不予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县域办)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日常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要分别负责制定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督促的职责,具体负责指导项目总体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项目建设目标,抓紧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倒排工期,分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前期工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年初财政预算必须安排足额资金,满足项目的前期工作需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完善审批核准要件的编制工作,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同步开展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自治区、市、县三级相关审批部门,要按职责权限要求,指导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运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审批进度,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并按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计划管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因项目申报时间、资金来源渠道、计划下达方式和项目管理等要求不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年度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分头下达主管领域相关专项投资计划和分解下达切块安排的乡村振兴发展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并报自治区县域办备案。对珠江—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涉及县域和乡村领域并符合投向的项目继续予以重点支持。
(四)强化资金支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沟通,做好项目申报相关工作,争取获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积极主动制定主管领域项目的资金筹措计划,优化支出结构和支持方式,尽量向列入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倾斜,确保相关资金支持县域和乡村发展的额度不低于上一年度规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整合已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将自治区下达县域和乡村发展奖励资金、各类财力性补助资金和新增债券额度,统筹安排用于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衔接,争取获得更多银行信贷支持;通过引导项目业主争取金融机构给予更多信贷支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资产支持证券化(ABS)等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对列入三年行动计划的经营性项目,要尽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各类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原则投入项目建设,其中,自治区各部门通过自治区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专项资金,由各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乡村振兴发展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
(五)强化用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用地。纳入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享受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六)强化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三年行动计划涉及的自治区出资统一纳入计划管理,自治区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下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自治区不予下拨补助资金;截至年度实施计划规定期限,无法实现开工的项目,自治区将调整项目方案,取消资金补助,并视情况削减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七)强化跟踪考核。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控,从2018年起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把所负责推进项目的进展情况以月报形式报送自治区县域办。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由自治区县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