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简称“保教费”)项目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并在公办幼儿园和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分学期划拨,每学期划拨75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项目
(一)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二)免课本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三)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金:
1.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我县是国定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实行全覆盖。
2.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划拨,小学每学期划拨500元,初中每学期划拨625元)。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一)资助对象:除县城学校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分学期划拨,小学、初中每学期划拨400元)。
(三)资助方式:资金划拨到学校,只限统一在学校食堂开午餐,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中等职业教育项目
(一)免学费政策
1.资助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
2.资助标准: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具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户籍而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全区每年奖励1万名学生。
五、普通高中教育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1.资助对象: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2.资助标准:免学杂费每生每年720元。(每学期360元/人)
(二)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和国定贫困县学生免学费
1.资助对象:1、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2.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
2.资助标准:国定贫困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080元,非示范性普通高中720元;其他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180元,非示范性普通高中790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和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生每学年3500元,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就读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评定档次(一档3500元/人、二档1000元/人)。
六、中央、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入学路费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已进入那坡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并获得高校录取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自治区内院校录取,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自治区外院校录,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七、生源地助学信用助学贷款项目
(一)贷款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其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毕业后头三年为宽限期,可以只还利息。
八、高等学校教育资助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我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和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评定档次(一等4000元、二等2000元)
3.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
九、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十、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项目
(一)资助对象:2015年起,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进行补偿。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十一、那坡县人民政府奖助贫困家庭学生上高中、大学项目
(一)资助对象:当年参加中考并考上百色高中、百色祈福高中、百色民族高中分数线留在那坡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
资助标准:奖励每生每年1万元。
(二)资助对象:那坡高中高三学生当年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并获得高校录取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资助标准:考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的奖励考生每人5万元;考上全国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名校)录取的奖励考生每人1万元;考上二本线大学录取的奖励考生每人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