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德保县矿产执法大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两车铝土原矿共计72.31吨移交本局调查处理。 因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无法确认,物品须及时处理。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到本局(联系电话:0776-3833916)协助调查并接受处理、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本局将按无主物品依法处理,但不免除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德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