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大顺发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侵犯“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及处罚决定书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8-07-16 17:23   点击:21650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工商处字[2018]10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德保县大顺发五金机电经营部

注册号

91451024MA5M804T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蒋向东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侵犯“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长城”牌润滑油27桶

2.罚款人民币351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德保县工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7月4日

 

德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工商处字〔 2018〕104号                                            

当事人名称:德保县大顺发五金机电经营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51024MA5M804T23;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德保县城关※※※※;法定代表人:蒋向东;经营范围:五金、机电、电动工作销售;注册日期:2018年1月10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4月和5月分两次购进商品型号为长城尊龙T30020V0-50(16kg/桶)8桶、卓力抗寒液压油L-HM68(16kg/桶)11桶 ,尚博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15kg/桶)7桶 ,车辆润滑油85W/90GL-5(16kg/桶)1桶共27桶“长城”牌润滑油,在德保县城关镇联兴建材市场第一栋36号、37号当事人所经营的德保县大顺发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以标注“特价130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总值人民币3510元2018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厂家举报,依据职权进行检查,依法对以上27桶“长城”牌润滑油进行扣押,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该批“长城”牌商标的润滑油进行鉴定,并出具现场鉴定证明NO.0002388),证明当事人所出售的该27桶“长城”商标润滑油非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侵犯“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冒用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长城”商标的润滑油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图片四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长城”商标的润滑油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蒋向东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德保县大顺发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长城”商标的润滑油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蒋向东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证明NO.0002388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牌润滑油是侵权商品

证据七: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投诉书、授权委托书。

证据八:百色市宝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百色市宝顺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销售明细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牌润滑油非百色市宝顺贸易有限公司购进。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在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8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工商听告字[2018]1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口头申辩,称其销售的“长城”牌润滑油是从百色市宝顺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具有合法来源,经本局核实,当事人与百色市宝顺贸易有限公司无供销关系,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无事实根据,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着处罚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长城”牌润滑油27桶;

二、罚款人民币351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德保县桂西华银铝支行(户名:德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 45001677601058005289)缴纳罚没款,并将银行“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交由本局查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德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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