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外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