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实习证明”火爆折射实习管理短板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6-08-20 19:27 点击:11169

  暑期已近尾声,云南某高校学生小王,开始考虑开“实习证明”的事儿了。虽然痛快玩了近两个月、哪儿也没去实习,但他并不着急:“网上可以买个实习证明。从提供单位印章到代写实习评语,各种服务应有尽有……”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很多“实习证明”的卖家本身有经营的公司,兜售“实习证明”只是附带“业务”,只要买家需要,就可以提供带自己公司公章的“实习证明”。如果公司种类不符合买家需求,他们还能根据买家所在地区和需要的实习岗位进行“私人定制”。(8月17日《人民日报》)

  其实,近段时间已经有不少媒体报道过此类网购“实习证明”事件。网购“实习证明”生意火爆,根源在于当今一些大学生学习态度不端、诚信缺失。更严重的是,这折射出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存在实习管理短板。

  众所周知,在一般高校,不管任何专业,实习都是一门综合性实践课程,是教学计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学生获得专业实践知识和技能、培养与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学生可以验证、巩固和充实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从而促进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一般而言,一所高校里不同专业的实习要求、实习方式、实习时间的长短等有所不同。有的专业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实习证明”几乎不可能造假。有的专业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等因素自找实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疏于管理,又缺乏与实习单位的直接沟通管道,容易让一些投机取巧的学生钻空子,随意网购一张“实习证明”来忽悠学校就不一定是小概率事件了。

  笔者认为,学校要防止学生“实习证明”造假,必须多管齐下。

  首先,学校要在实习之前给学生“打预防针”,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实习证明”造假性质的严重性。学校在传达内部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学校要做好学生实习过程的跟踪和监督。实习指导老师有必要在实习工作开展以后,对每一个学生的实习单位名称、具体部门及联系方式进行备案,以便随时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学生的实习进展情况以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老师还必须有选择地到一些实习单位看望学生,了解实习单位对学校实践教学的一些建议,为今后修订实习规章提供参考。这样,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学生就必须老老实实、不折不扣地呆在单位实习,很少有学生敢于冒险造假。相反,如果学校对学生的实习采取“放羊式”管理,把学生放出去后就不闻不问,学生网购“实习证明”来充数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不排除有的实习指导老师明知学生的“实习证明”造假或者有造假嫌疑,也睁一个眼闭一个眼,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怕得罪学生而不愿追究。如此纵容学生其实是害了学生。如果学生的造假行为得逞,往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学生如法炮制,也会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因此,实习指导老师要真正负起监督指导责任。

  此外,学校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习管理规章,尤其要针对实习环节的弄虚作假行为制定具体的处罚细则。这样,学校在处理这类事件时更有章可循,让学生在实习环节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李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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