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8〕2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靖西市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8-12-25 23:19:45 点击:54672

靖政发〔2018〕22号

 

靖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靖西市扶贫协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圳市对口靖西市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7日

 

深圳市对口靖西市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精神和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9号)精神及深圳市与广西靖西市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深圳对口扶贫协作财政帮扶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和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深圳市政府和各区(新区)按照《广东省各级财政支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安排方案》(粤财预〔2016〕439号)及《深圳对口广西百色、河池扶贫协作工作方案》(深经贸信息对口字〔2016〕190号)筹措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第四条  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深圳与靖西市应密切合作,加强对扶贫协作的领导,重视项目管理的制度建设,科学编制扶贫协作规划,以合约方式建立项目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规范项目管理要求、绩效目标和监测机制,确保扶贫协作资金使用获得实效。

(二)精准聚焦原则。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应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作为工作重点,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各类资源瞄准贫困村、贫困户,使扶贫协作真正帮到点上,扶到根上。

(三)持续发展原则。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应立足长远,“扶志”“扶智”双管齐下,“输血”“造血”并重,不断扩大贫困人口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规模与内容,加强对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力度,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支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避免出现“返贫”。

(四)合理可行原则。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应与项目管理流程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地区资源优势与发展短板,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资金拨付以项目可行性得到确认为前提,以项目实施计划和实际进展情况为依托,不断提高财政扶贫协作资金使用效率,力争优势互补实现多方共赢。

第五条  扶贫协作项目应按扶贫协作双方签署的项目协议约定执行,其中:协议甲方为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协议乙方为靖西市人民政府;甲乙双方应在项目协议中明确落实责任人。

第六条  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与靖西市共同制定年度及跨年度扶贫项目规划;负责制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协议书格式范本,协助靖西市组织项目建议书评估,共同组建和管理可执行项目库;负责编制扶贫协作项目相关资料及工作经费预算报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负责及时足额拨付项目扶贫协作资金;可从精准扶贫出发提出部分扶贫协作项目意向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实施方提供项目管理领域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培训,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计划与实施管理

第七条  建立可执行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一)确定项目意向。扶贫协作双方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根本目标,结合靖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靖西扶贫协作项目意向清单,定期就清单内容进行讨论,从清单中选择项目意向纳入年度或跨年度扶贫规划,由乙方启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意向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一是改善贫困群众居住、医疗条件等民生事项;二是组织劳务协作,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劳务输出;三是开展产业合作,支持建设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基地;四是加强人才支援,组织对基层干部、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培训;五是其他列入扶贫协作规划的项目。如意向项目未聚焦在以上方面,工作组可予以否决,一经否决禁止纳入可执行项目库。

(二)前期准备。乙方项目执行人负责制定项目建议书并填制项目申请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百色市扶贫主管部门并抄送甲方。项目建议书需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实施条件,技术、设备和工程方案,资金来源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评估。甲方协助乙方聘请项目管理顾问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对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储备项目纳入可执行项目库。

第八条  协商并签署协议。扶贫协作双方按年度从可执行项目库中选取当年计划开展的项目逐一进行协商,双方对为保证某项目成功需采取的必要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草签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内容通过靖西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实施所在村(屯)政务信息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加强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扶贫协作双方将该项目相关资料分别报各自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审定,协议正式生效。

第九条  项目实施和监督。扶贫协作双方需按项目协议规定的职责组织和推进项目实施,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招标采购、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共同处理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问题,确保项目能达到其开发目的。

第十条  项目验收及后评价。扶贫协作项目完成后,乙方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甲方可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甲方可对项目验收报告进行抽检复验;重大项目完工后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应建立配套资金管理制度。项目一旦通过评审,应由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按“所在市+所在县+项目序号”的格式统一编码后方可纳入可执行项目库,甲乙双方均应按编码建立项目信息档案,加强对项目管理全流程资料的收集归档,搭建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为项目追踪和监督服务。

 

第三章  项目协议的管理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协议书应界定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规范项目管理,为妥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结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相关项目资金能够按预期得到合理使用,以获取项目的最高利益。项目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甲乙双方职责分工及责任人,管理流程及完成时限,资金拨付条件及流程,违约责任,监督与公开等。为体现精准扶贫,项目协议书需设定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预计脱贫人数及惠及贫困地区人口的量化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职责分工如下:

(一)甲方负责及时足额划拨项目扶贫协作资金,参与项目实施(含质量、安全和进度等)监督和验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项目管理领域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培训。

(二)乙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负责如期达成项目绩效目标,乙方可根据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项目管理领域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培训。

第十四条  项目协议书中甲乙双方应指定具体负责人抓项目落实并约定违约责任,避免因甲方(乙方)自身原因而非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未按计划实施或未取得预期效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安排。项目协议书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对应扶贫协作资金划拨至项目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定唯一账户,由乙方按项目协议书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履行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协作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接办负责根据本市扶贫开发政策以及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的有关要求,制定项目建议书并填制项目申请表,指导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牵头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

(三)项目主管部门是加快扶贫协作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对接办及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扶贫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参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第二十条  除中央和自治区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二十一条  资金结余。项目结束后,如资金仍有结余,乙方应将项目资金结余缴回工作组,作为项目所在县可用扶贫协作资金重新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追溯报账期为6个月。在项目协议书正式生效之前的6个月里,项目已经实施且符合协议相关要求的可追溯报账,追溯报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高金额不超过整个项目所安排的扶贫协作资金总额的30%;

(二)期限:在项目协议正式生效之前的6个月内;

(三)货币:人民币;

(四)遵守协议要求的支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扶贫协作项目进入可执行项目库之前所产生的前期准备费用和项目评估费由乙方负担。项目签订协议并经双方政府审批同意正式实施后,乙方可要求在对口扶贫协作计划额度中开支前期费及评估费,前期费金额不超过相关项目前期费总额50%与相关项目对应扶贫协作资金总额3%孰低,评估费金额不超过相关项目评估总额50%。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扶贫协作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

(二)经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30%。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扶贫协作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5.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0项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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