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
桂财税〔201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税费政策红利,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实施以下税费优惠政策,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微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作出了明确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立足本地区长远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将上述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其掌握上述优惠政策;创新方式,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小微企业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梗阻问题,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