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日常管理工作,我市结合实际,采取多措施规范工作队员日常管理,不断促进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履职发挥作用。
严格实行吃住在村和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每月吃住在村(工作队队长在县、工作分队队长在乡镇)不得少于20天,住村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因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需要,外出参加考察、培训、会议等时间,计算为驻村工作时间,做好离村备案手续,涉及到的差旅报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严格规范工作队员选派和调换程序。工作队员选派。强调各单位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选派工作队员,工作队员人选要求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开拓创新意识强;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必须是所在单位的在职在编干部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在上述条件基础上,贫困村、非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不包括中共预备党员),贫困村、非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同时兼任所驻村工作组组长。工作队员调换。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为2年,具体派驻和撤回时间以选派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通知为准。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工作队员不收队、不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严格规范工作队管理台账资料。各工作分队、工作组及工作队员,请严格按照吃住在村制度、公开承诺制度、工作纪实制度和定期汇报制度等九项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材料做好归档,各级台账资料将作为各级督导检查、平时考核和办理补助报销的重要依据。(通讯员: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