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规〔2019〕1号 关于印发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9-03-28 17:39:07 点击:34551

靖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  知

靖政规〔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8年8月31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再次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3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年1月24日政府令第126号)以及《百色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百政规〔2018〕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或以其他方式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百色市和靖西市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审计,并根据需要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六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确保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标结果同口径、同标准、同涵义。

第七条  审计机关按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项目,审计机关定期列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在靖西市审计局招标入围的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资源计库中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的制度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办理竣工结算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决算批复后须将项目结算书(含电子版)及结算批复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按年度工作计划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和现场签证。需要变更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靖西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外增项增资管理操作规程》(靖政发〔2017〕44号)严格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在项目竣工年度内不能安排审计的可以跨年度列入计划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管,并做好相关图片影相资料的收集。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该部分进行调查核实,运用一定的检测等技术手段进行验证核实(含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结算或结算审核,对同一个工程项目差错率在±6%以上(含±6%)的,咨询服务费(或代理费)相应扣减。若发现同一社会中介机构对委托编制的结算或结算审核一年内有2个以上(含2个)工程项目差错率在±6%以上(含±6%)的,提交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承领建设项目招投标及造价咨询审核等服务业务。若发现造价咨询和审核服务机构与施工单位串通作假的,将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各单位在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结算合同时要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社会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从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已经市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应提前做好报送审计准备工作,按照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1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列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将审计机关已经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预算(概算)的依据。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有下列事项,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的聘请、监督和管理办法,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和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送提请处理的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收、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投资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项目的协审所需费用,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可单独列入项目的前期费用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6日起施行的《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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