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靖政规〔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136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08〕67号)、《靖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西县城镇化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2〕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房改办、棚改办、拆迁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收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给予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是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一)产权调换
1. 国有土地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个人产权住宅套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比例进行置换,并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进行补差。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费由政府负责。职工得到产权调换后,不能再享受政府政策性福利住房。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广西靖西市新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集团)负责提供。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交房时同等地段类似房屋评估均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原地段评估价结算差价。
2.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产权的个人自建房屋(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安置点范围内高层建筑套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调换。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建筑套房,被征收宅基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由政府统一规划(包括层数、面积)与统一建设的各安置点范围内多层房屋建筑(不超五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若超出或不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面积,按评估价补差。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费由政府负责。
3.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具有产权的个人自建房屋(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但能够证明土地合法来源或能够说明原因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安置点范围内高层建筑套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由政府统一规划(包括层数、面积)与统一建设的各安置点范围内多层房屋建筑(不超五层)的,采取市场评估价的方式,将被征收房屋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若超出或不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面积,按同等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结算差价。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二)货币补偿
1. 国有土地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房改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评估实际价给予补偿。
2.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产权的个人自建房屋(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的房屋)。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包括装饰)进行评估,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评估实际价给予货币补偿。
3.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具有产权的个人自建房屋(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但能够证明土地合法来源或能够说明原因的房屋)。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和房屋(包括装修)进行评估,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按被征收宅基地和房屋建筑评估实际价给予货币补偿。
4.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证件不齐全的个人自建房屋(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另行处理。
5.国有土地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办公用房。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需要回建的,经政府批准后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排回建用地。
第八条 商铺的补偿
(一) 被征收个人自建房屋属于一楼临街商铺的
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对已取得相关经营证件的商铺,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实际价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后,按被征收商铺评估实际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个人自建房屋,如果部分房屋面积(一层)已按商铺给予货币补偿后,剩余房屋面积只能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并按同等地段住宅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后,不能再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商铺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在城区内提供一间与被征收商铺同等建筑面积的商铺进行调换,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同等地段商铺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房屋为产权商铺的
选择货币补偿的,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县财政局备案后,按被征收商铺评估实际价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按同等建筑面积进行调换,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同等地段商铺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车间、厂房、仓库、杂物房等非住宅用房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条 对构筑物及有关附属物的补偿
(一)水电、电话、闭路电视、空调、网络宽带等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按靖西市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各单位、企业及居民的围墙等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三)住宅房屋搬迁费按靖西市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非住宅或其他设备搬迁费按靖西市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搬迁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二条 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按靖西市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对单位政策性住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2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屋,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2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800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的的奖励。
(三)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第十四条 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补办出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对设有抵押权利的房屋,若出现有房屋、债权、债务纠纷,征收人应该依法对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后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第十六条 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媒体公示30日后,征收人申请法院依法实施拆除。房屋拆除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存和补偿费提存。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要定期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建设资金拨付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棚户区改造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对整个棚户区改造实施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市发改、纪检监察、审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城镇棚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实现阳光和谐拆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定时对整个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市纪检监察、审计、房产、公证等部门要组成监督机构负责选房、购房全程监督,并派员现场进行公证。新发展集团定期公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和安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