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规【2019】3号关于印发靖西市涉嫌参与走私车辆查扣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9-05-30 10:44:37 点击:36728

靖政规〔2019〕3号

 

靖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西市涉嫌参与走私车辆查扣处置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靖西市涉嫌参与走私车辆查扣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再次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5月23日

(公开方式:公开)

靖西市涉嫌参与走私车辆查扣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走私运输工具的打击力度,切断走私运输链条,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执法机关查获的涉嫌运输走私货物、商品的车辆(以下简称“涉嫌参与走私车辆”)进行后续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用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等。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办”)负责全市打击走私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海关、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涉嫌参与走私车辆依法进行查扣和处理。

对于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车辆,由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对与车辆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海关查处的涉嫌参与走私车辆

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嫌走私犯罪、走私违法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应依法移送海关统一处理,同时报市打私办备案。

依法应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侦办的走私犯罪案件,涉案车辆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海关对涉嫌参与走私的各类车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后,无法予以没收的,移交市打私办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  车辆集中保管

市打私办对海关移交的涉嫌参与走私车辆,应当选择专门场地进行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进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

涉嫌参与走私车辆有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市打私办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嫌疑的;

(三)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四)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第七条  车辆移交

市打私办对于需要移送的涉嫌参与走私车辆,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发现线索或经初步审查确认,已构成涉嫌违法行为之日起5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5日内派人到市打私办办理接收手续。

在移交涉嫌参与走私车辆时,交接双方应当共同参与清点核实,由市打私办当场开列《涉嫌参与走私车辆交接清单》,列明车辆厂牌型号、悬挂号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行为等,并由双方交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  车辆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打私办移交的材料经查证认为对车辆应当予以扣留的,作出扣留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抄送市打私办和车辆保管单位。

第九条  报废车、拼装车的处理

涉嫌参与走私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打私办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解,依法报废:

(一)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车辆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

第十条  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期限内不前来接受处理或在通知的期限内前来接受处理但是无法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无法补办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通知上述人员限期办理有关手续、所需材料及不来办理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满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或仍无法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无法补办相应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报废。

在通知或公告的期限内前来接受处理并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者核实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退还车辆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返还车辆的决定后,应抄送车辆保管单位,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车辆集中保管地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车辆。

第十一条  无主车的处理

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市打私办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前来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靖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生效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3日起施行。

 

 

 

 

 

 

 

 

 

 

涉嫌参与走私车辆移交通知书

 

市打私办:

你市下列车辆因涉嫌参与走私被查扣,现决定移交你办。请于  月 日前到我局办理移交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涉嫌参与走私车辆交接清单

 

车牌号

 

车辆识别代号

 

交接里数

 

交接日期

 

交接人

 

验收人

 

证件资料

1.车辆行驶证

 

2.车钥匙(备用钥匙)

 

3、保险卡

 

4、年检贴

 

5、机动车登记证

 

其他资料

 

车辆涉嫌违法状况

 

车辆状况

 

本表一式三联,交接双方各保存一联,另一联附案卷中备查。

 

关于《靖西市涉嫌参与走私车辆查扣处置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原站阅读][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