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靖西政府网 2019-06-03 11:01:44 点击:23328

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靖政规〔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5月24日

(公开方式:公开)

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审计中介机构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审计中介机构库是指靖西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提供服务而建立的审计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政府接受使用社会资金的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中介机构库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市场调控、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审计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  靖西市审计局是审计中介机构库建立、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入库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七条  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信誉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入库社会中介机构按以下规定开展审计活动:

(一)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订立服务合同,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中介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审计中介机构库管理部门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五)入库社会中介机构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书面向市审计局报备相关材料;

(六)入库社会中介机构每年提交年检资料备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审计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第十条  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时,将自身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履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自行在审计中介机构库中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使用遵循“谁委托谁负责、谁委托谁付费、谁委托谁考核、抽查复核质量打分、综合考评动态管理”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对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后,应当发出委托审核函。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日内,持确认函及相关证件与委托单位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核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审核协议书》),并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

社会中介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接服务事项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审计函后五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关于请求调整项目审计任务的报告》,委托单位可重新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委托审核协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委托单位与审核机构的权利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了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和结算评审、竣工结算、跟踪审计等),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审核协议书》的要求、项目规模和特点,指派符合执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受托审核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接收审核资料后五日内,完成对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工作。资料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同时提交增补资料清单。送审资料不具备审计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七日内提出退回,待资料具备审核条件后方可实施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直接从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调取资料。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完整接收审核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将受托项目的审核实施方案报送委托单位,经批准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核目标,审核范围,审核内容、重点及审核应对措施,审核工作起止时间,人员分工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取证,对审核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取证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察应当由委托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社会中介机构不得自行勘察施工现场,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和交换意见,工程对账应当在委托单位指定的办公场所内进行。审核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有争议事项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并按规定做好现场笔录和证据收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受托审核项目的质量控制,对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核结论,内部进行严格复核。向委托单位提交的审核结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四章  审计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靖西市审计局具体负责审计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入库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重新组织招标入库。

入库社会中介机构需求数量不足时,经靖西市人民政府同意,靖西市审计局可根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需求数量适时招标补充入库。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单位在审核过程中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靖西市审计局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检举。

第二十六条  委托单位按照社会中介机构中标费率规定支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扣减相应审核费用或者不予支付审核费用:

(一)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的;

(二)审结项目经复核,工程造价误差率超过规定的范围或者存在重大偏差的;

(三)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终止其委托协议,向靖西市审计局提出取消其参审资格、并记入靖西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入库社会中介不良信用记录》,违反执业准则的向相关主管机关通报或者移送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隐瞒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核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审核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用于与审核无关的其他事项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或者回避规定的;

(四)三次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机会或拒绝接受委托审核项目任务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自行接收被审核单位送审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初审核对的;

(六)将受托审核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的;

(七)审核资料丢失,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拒绝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九)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资料或出具不真实审核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不履行《委托审核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单位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态度、工作业绩、纪律执行和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填写《靖西市审计中介机构库入库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表》,同时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核结果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靖西市审计局提交考核结果和审核结果报告,作为保留或者清退出库以及靖西市审计局抽查的依据。

《靖西市审计中介机构库入库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表》由靖西市审计局负责发放、收集、统计和保存,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入库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选用入库社会中介机构而擅自选用库外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非法干预社会中介机构抽取选用工作的;

(三)与社会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四)在审计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起施行。

 

 

 

《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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