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靖政规〔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靖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5月24日
(公开方式:公开)
靖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安排支持我市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向贫困村、深度贫困村及极度贫困村倾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年安排到贫困村的比例不低于50%;每年安排深度贫困村不低于50万元/村;每年安排极度贫困村不低于200万元/村。
第四条 坚持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安排项目及使用资金,都要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精准识别,实时动态更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为项目主管部门精准使用扶贫资金奠定基础。
第五条 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引导经营主体带动贫困群众和贫困村集体发展产业时,可采取资产收益扶贫、财政贴息等方式,但不得对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助。
第六条 开展产业扶贫时,既可以采取对扶持对象进行产业奖补等直接补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建设完善产业路、灌溉设施等产业配套设施的方式促进扶贫产业发展。但产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应归政府部门或村集体所有,不得无偿转交经营主体。
第七条 在优先保障贫困村扶贫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过规范识别程序的、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生产发展。
第八条 脱贫攻坚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扶贫产业奖补、雨露计划补助等方面继续给予脱贫户、退出户差异化补助。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后续产业扶持,但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及征地费用,也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调整完善脱贫攻坚规划,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细化入库项目信息,优化项目库结构。不符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也不得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提前开展扶贫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在下一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原则上在本年度12月31日完成前期准备工作。财政部门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和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保障项目前期经费。本级财政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可全额作为本级扶贫投入计算。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均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或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20日内,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从扶贫项目库中落实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金额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接到请示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项目主管部门在方案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及绩效目标录入全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 探索开展扶贫项目统一审批机制。由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按照本年度收到的资金额度,提前从项目库中选择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项目实施顺序,在12月底前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待资金到位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获得资金直接按项目顺序依次拨付预算指标,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不再重复报批。
第十四条 对上级存量扶贫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大清理力度,在每年2月底前清理收回上一年度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并重新安排使用。对县本级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再结转下一年度,由财政部门于当年年底收回总预算。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报备制度。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每一批次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百色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其中应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等重要内容。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合同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扶贫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监管主体,对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使用负有首要责任,要主动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向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一旦发现工期延误的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进度。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年度资金执行进度在第一季度末应达到16%,第二季度末应达到40%,第三季度末应达到70%,全年执行进度必须达到95%以上。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提高资金支出质量,控制列支结转规模。每年列支结转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5%,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在严格执行扶贫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招投标程序,为扶贫项目开辟快捷通道,缩短招投标申报、排队时间。对具备打捆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投标,提高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效率。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下一年度实施并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尽量在本年度提前开展相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项目主管部门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要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项目实施情况要在乡(镇)、村两级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属于阶段性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属于竣工验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实行“谁主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优化扶贫资金审核拨付流程。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函(其中应简要说明工程进度情况、验收情况及同意拨付的资金额度),不同意拨付的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指导督促实施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及材料;市财政局不再对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接到资金拨付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乡镇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可由乡镇政府代替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日常管理、项目验收、支付申请审核等职责,不再将相关材料重复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项目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录入全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财政部门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安排审计机关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计,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扶贫资金使用的主体,承担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牵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计划,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开展项目验收并审核支付申请,实施绩效管理及年度绩效评价,落实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告公示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并根据结果及时整改。
(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筹措落实扶贫资金,及时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和资金拨付函拨付资金,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统计分析和通报约谈制度,组织开展扶贫资金绩效监督并加强审计检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