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2020年度靖西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企业定点采购的通知
靖政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和相关法规要求,经靖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9—2020年靖西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1.采购人范围:靖西市本级预算单位。
2.工程施工类定点采购限额标准:市本级预算单位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金额(经财政投资评审)在40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方石工程施工、管道结构工程施工、地勘和基础工程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实行定点采购。中标定点工程施工单位情况详见附件1。
(二)有效期限
本期限额内工程施工定点采购中标单位及中标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1年)。
二、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程序
(一)项目采购单位填报《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审批后实施采购。
(二)具体程序如下:
1.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具体负责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2.确定采购需求。项目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或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采购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性质选取相应主项资质的定点施工单位。
3.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1)同一预算级次单位或批量工程建设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提倡定点采购;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后,采购单位可在入库定点施工企业范围内任选一家直接谈判,并按专业类别、单位内控及财务等制度,在经审核的工程采购上限控制价(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投资项目,以实际财评结果作为采购上限控制价)的基础上不低于中标优惠率折算价格与工程施工定点企业协商,按谈判商定后的工程建设价格与施工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完工后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核结果完成项目结算。
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投资项目,以实际财评结果作为采购上限控制价)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审批工作后,由项目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将项目进入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靖西分中心开评标场所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由项目采购单位及评审专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类别从入库施工定点企业中分别由项目采购单位及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向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书面邀请书(函),进行项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工程施工项目(公招限额标准内),项目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项目采购单位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项目采购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可根据工程施工项目的专业类别从定点企业库中选定3家以上企业进行询价确定。工程施工竣工后按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计)价格进行结算。
4.备案。项目采购单位按直接发包方案或中标通知书与定点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1份)到靖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合同签订后,项目采购单位、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三、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靖西市财政局、靖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定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负责做好日常对定点采购项目的监控。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控中发现采购人、中标定点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通过加强监督,提高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要求,监督定点企业的履约情况,对于定点企业存在未按协议书规定履约的,项目采购单位要及时向靖西市财政局、靖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项目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项目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采购单位应填写《靖西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考核表》(详见附件3),对定点企业履约、服务及工期、质量等情况给予评价,靖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地向项目采购单位征求各定点单位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三)在定点有效期内,如定点企业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项目单位业务的;
2.项目施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4.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定点价格的;
5.拒绝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6.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7.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8.定点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专业资格的;
9.定点有效期内,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定点施工定点资格的;
10.不按要求报送合同或验收单等有关资料的;
11.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承揽业务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四)定点企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停止该企业定点采购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2.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机构或项目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价格联盟,损害项目单位利益的;
4.向项目单位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项目价格的;
5.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服务的;
6.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7.不按要求报送合同、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8.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在执行本期施工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单位或定点企业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靖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0776—6150686,或靖西市财政局采购监督股0776—6231753。
因部分企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靖西设立场地或设立的场地未核验通过,故不在本通知公布的中标单位名单里,待核验通过后再另行公布。
附件:1.2019—2020年度靖西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中标单位一览表
2.靖西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及申报所需材料
3.靖西市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考核表
2019年6月3日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