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力,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 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 国家 标准的残 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
(一)首次注册(适用于2008年5月12日以后经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医疗机构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学历(普通全日制三年护理学/助产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未载明“普通全日制、三年”等重要内容的,请回学校开具证明); 4、申请人学历教育期间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需原件保存机构出具证明,复印件经原件保存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