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登记由德保县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在本县范围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德保县民政局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德保县民政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 (二)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二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德保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由县民政局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德保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由德保县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颁布,第42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