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发〔2017〕15号 中共大新县委员会办公室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新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县各有关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新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大新县委员会办公室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大新县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第三批拟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的规定,大新县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因怀孕缓聘的李勤艳等3位同志,经考核、体检合格,确定为2016年大新县事业单位第三批拟聘用人员,现将拟聘用人员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人员名详见附件),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17年6月27日至7月5日)。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举报者应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
近期,大新县纪委坚持聚焦主业主责,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提升案件质量,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1-5月份,该县纪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129件(次),初核95件,信访了结39件;立案查处77件,党政纪处分16人,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14人。 一、规范程序,提升办案质量。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摆在办案工作的首位,查办案件中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都以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为前提,牢固树立执纪审查安全意识,注重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的运用,严格执行查办案件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办案纪律。规范案件办理,统一装档要求,提高了
大新县2017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条件要求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5〕2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6〕25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
大新县2017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条件要求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5〕2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6〕25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我区各级政府网站存在的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交流互动不回应、服务信息不实用等问题,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广西日报社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至7月12日联合主办“我为政府网站挑个错”活动,邀请广大网友给政府网站找错纠错,帮助推进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以提高政府网站公信力,提升信息发布、互动交流、便民服务水平。 活动期间,网友浏览我区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时,对发现的网站内容无法访问、内容不准确、咨询留言不回复、严重错别字以及其他错误问题,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
为确保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管,根据区、市保障办的相关文件要求,现我局拟将大新县2017年硕龙镇人民政府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名单公示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专栏,公示期为15天(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8。 附件:1.大新县2017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条件要求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
大新县城东区2012-29号地块用地性质局部调整论证结果公示 大新县2012-29号地块位于县城东二区,该地块为广西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拍所得,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用地(用地代码为B),用地面积为29043.9平方米,为了使整个地块兼容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同时符合目前修编的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西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我局申请将地块面积的17839.6m2调整为居住用地(用地代号为R);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