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县(市、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级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地级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自治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宗教教职人员兼任、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四、十三条规定: 1、宗教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第二条规定: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城乡贫困居民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者因重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的专项帮助和服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第八条规定: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三无人员”、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施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对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